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9670760号“塑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40: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512号
申请人:深圳市塑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畅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670760号“塑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87430号“塑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申请人主动放弃在“杀虫剂用化学添加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申请商标与第40465885号“塑冠SUG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产生任何权利冲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中被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在“杀虫剂用化学添加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杀虫剂用化学添加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塑冠 商标 深圳市塑冠科技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008943号“欧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745598号“RUT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7501891号“嘉氏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2381111号“得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36406号“洛兔科技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574159号“SEWMA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877912号“刘氏纯粮玉米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688883号“DUCK MAX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9670760号“塑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