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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77912号“刘氏纯粮玉米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40: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118号
申请人:刘成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起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77912号“刘氏纯粮玉米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2860909号“刘氏 益宝堂”商标、第9507354号“刘氏庄园”商标、第59143148号“刘氏”商标、第40766504号“刘氏田螺鸭脚煲”商标、第62598377号“刘氏平头锅”商标、第18294993号“刘氏陶艺”商标、第10674455号“刘氏灯影坊”商标、第38827297号“刘 刘氏尚品”商标、第11846305号“刘氏袋业”商标、第61805582号“刘氏汉方”商标、第62277261号“刘氏 味道传奇 LIUSHI CHUANQI WEIDAO”商标、第7998026号“刘氏庄园”商标、第14125998号“刘氏实业”商标、第30913881号“刘氏 湘夫人”商标、第33277149号“德来 刘氏中医世家 颈腰特色专科”商标、第43416072号“刘氏红曲”商标、第49751291号“山与麻房子 刘氏”商标、第55137865号“刘氏唯卤世家”商标、第61829089号“刘氏 鱿司令”商标、第59083334号“刘氏”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五、十、十一、十九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五、十、十一、十九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审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六至九、十二至十八、二十核定使用的商业审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刘琰
谢峥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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