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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7676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40:36关于第6327676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916号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767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83276号“LIANFANG及图”商标、第552034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在构图、整体外观、设计元素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安全令牌(加密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LIANFANG及图 商标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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