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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618354号“DOUBLETRE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8:30关于第59618354号“DOUBLETRE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427号
申请人:希尔顿全球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18354号“DOUBLETR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决定放弃申请商标在“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非金属阀(非机器部件);镜子(玻璃镜);竹编制品(不包括帽、席、垫);木、蜡、石膏或塑料制艺术品;展示板;窗用纺织品制室内遮帘”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44499号“DOUBLE TR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53208号“DOUBLE TREE HOME COLLECTION”商标、第1437811号“DOUBLE TREE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三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三的档案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非金属阀(非机器部件);镜子(玻璃镜);竹编制品(不包括帽、席、垫);木、蜡、石膏或塑料制艺术品;展示板;窗用纺织品制室内遮帘”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之驳回决定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枕头”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床单和枕套”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垫;床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床单和枕套”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两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床垫;床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 静
张蕾
张娜娜
2023年01月12日
信息标签:DOUBLETREE 商标 希尔顿全球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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