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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713688号“可信数字化 TRUSTED DIGIT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42:18DIGIT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159号
申请人: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13688号“可信数字化 TRUSTED DIG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60763号“可信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449566号“可信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822156号“可信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013593号“可信农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874950号“可信智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8类、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在第38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视频会议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文字“可信”,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均含文字“可信”,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8类、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王阳
田淑芹
2023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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