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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32128号“丁丁苗 酒肆茶坊 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1:21:53关于第61632128号“丁丁苗 酒肆茶坊 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533号
申请人:北京丁丁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32128号“丁丁苗 酒肆茶坊 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516110号“酒肆茶坊”商标、第2010911号“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菜单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茶饮料;糕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茶饮料;糕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生茂
胡振林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丁丁苗 酒肆茶坊 苗 商标 北京丁丁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