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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645373号“传奇盒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1:29:1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516号
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海南巨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8日对第44645373号“传奇盒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4708700号“传奇世界”商标、第29786519号“传奇世界”商标、第3380916号“热血传奇”商标、第27619115号“热血传奇”商标、第29723356号“热血传奇及图”商标、第4877105号“传奇世界The world Of legend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引证商标六的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摹仿申请人商标的一贯恶意,不正当意图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传奇世界及热血传奇的网页宣传资料、宣传片及协议、手办、服装等衍生品的制作协议、发票、图片、所获荣誉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的3月1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1月21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在9类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在第41类游戏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规定,本案根据申请人具体理由、请求、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周边设备、可下载的电子游戏程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其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认定争议商标在全部服务上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张胜国
孙红
2023年02月06日
信息标签:传奇盒子 商标 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