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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386745号“艺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1:29:3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620号
申请人:广东艺耐卫浴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黔东南未来万家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6日对第45386745号“艺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原经销商,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申请人“艺耐”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艺耐”商标的情况下,在多个类别抢注“艺耐”商标,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系恶意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致使在先商号权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形式):
1、近三年销售合同、广告合同、销售票据;
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经销商合同、发票、实地照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贮液或贮气用)金属容器、存储和运输用金属容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首页援引的第17329881号引证商标、第12069598号引证商标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管龙头、龙头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申请人“艺耐”商标的恶意抢注。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贮液或贮气用)金属容器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原经销商,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代理或代表关系,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原经销商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审理范畴。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贮液或贮气用)金属容器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因此,申请人依据该条款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商号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商号权之情形。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03日
信息标签:艺耐 商标 广东艺耐卫浴用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