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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4158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1:34:56关于第6184158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300号
申请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415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97177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于2014年5月26日核准注销,且未对其商标权利进行处置,引证商标不再具备使用的可能,且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故其不应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引证商标所有人工商登记信息、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
经复审查明:经我局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引证商标所有人于2014年5月26日被主管机关核准注销。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所有人已被主管机构予以注销,其已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亦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故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与本案的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