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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38366号“建国音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1:35: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152号
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建国音响安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38366号“建国音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78606号“建国”商标、第7264431号“建国油烟机大王”商标、第8899538号“建国饭店JIANGUO HOTEL及图”商标、第14822326号“建国油烟机大王”商标、第14822355号“建国油烟机大王”商标、第29143891号“建国粮行”商标、第61434912号“建国软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源自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部分引证商标已共存,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相关票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复审时止,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上,为有效在先商标。
2、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被驳回,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必然关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和提交的证据非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鉴于引证商标七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自动售货机出租;会计;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会计;销售展示架出租;广告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汤茜
孟伊娜
2023年03月10日
信息标签:建国音响 商标 巴彦淖尔市建国音响安装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