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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262696号“慕安娜卡莎 MUANA CAS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2:59:11关于第45262696号“慕安娜卡莎 MUANA CAS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947号
申请人:刘子倩 委托代理人:广东信创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冰花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3日对第45262696号“慕安娜卡莎 MUANA CAS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5962612号“MUANACASA”商标、第25964076号“MUANACASA”商标、第25964585号“MUANACASA”商标、第25967842号“MUANACASA”商标、第25978005号“MUANACASA”商标、第25978020号“MUANACASA”商标、第30680493号“慕安娜卡莎”商标、第30688996号“慕安娜卡莎”商标、第30690936号“慕安娜卡莎”商标、第30705296号“慕安娜卡莎”商标、第30705306号“慕安娜卡莎”商标、第30705327号“慕安娜卡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慕安娜卡莎 MUANACASA”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构成恶意抢注。3、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侵害。4、被申请人具有搭便车的恶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企业信息;
2、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3、网络资料;
4、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被申请人不具有摹仿复制他人商标之恶意,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3、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4月0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0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首饰盒;手镯(首饰);链(首饰);项链(首饰);珠宝首饰;戒指(首饰);耳环;手表;手表带;电子钟表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十二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十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办公家具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十一核定使用在第24类装饰织品;印花丝织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八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美容面膜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七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十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户外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六、九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咖啡馆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首饰盒;手镯(首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十核定使用的家具;办公家具等商品,引证商标二、十一核定使用的装饰织品;印花丝织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三、八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美容面膜等商品,引证商标四、七核定使用的服装;童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五、十二核定使用的广告;户外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六、九核定使用的餐厅;咖啡馆等服务行业差距明显。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在争议商标核定的首饰盒;手镯(首饰)等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使用“慕安娜卡莎 MUANACASA”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3、《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在先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民事权利,申请人未提出属于该规定调整范围的具体理由及相关事实,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4、《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该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5、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3月13日
信息标签:慕安娜卡莎 MUANA CASA 商标 刘子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