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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362865号“海魔毛孔洗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16:2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4773号
申请人:上海莱玉诗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景惠 委托代理人:北京释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2日对第38362865号“海魔毛孔洗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8915547号“黛兰娜毛孔洗澡”商标、第18915456号“毛孔洗澡黛兰娜”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有大量的商标,缺乏实际使用的意图,具有通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标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完全有可能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并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档案;
2、作品登记证书;
3、相关宣传使用材料;
4、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5、相关企业信息及商标注册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授权书;相关宣传使用材料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书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9年5月22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20年10月7日获准注册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
一、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海魔”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黛兰娜”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是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保护,而非对特定民事权益的保护。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主张的上述条款不能成立。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笑蕾
王志焕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海魔毛孔洗澡 商标 上海莱玉诗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