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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599870号“UQQ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33:2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921号
申请人: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衡航波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4日对第39599870号“UQQ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QQ”系列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在先注册、长期使用于食品行业的知名商标品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53514号“QQ”商标、第9337974号“QQ”商标、第18856099号“QQ”商标、第25252657号“QQ”商标、第9701393号“QQ巧克”商标、第4520191号“QQ可乐”商标、第12182550号图形商标、第13507102号“Q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涉及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主观存在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综上,争议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复印件):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商标联合使用声明;
3、申请人工商档案、关联企业营业执照;
4、所获荣誉证书、驰名裁定书及批复;
5、产品及广告宣传照片、广告播出记录;
6、商品销售清单及发票;
7、相关案件司法文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被申请人作为合格的市场经济主体,拥有他人不可剥夺的商标申请注册等权利。三、申请人声称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缺乏事实及理论依据,引证商标不满足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四、被申请人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UQQK”商标,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恶意揣度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经济秩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3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3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八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第30类糖等商品上核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至六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七、八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有效注册商标。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咖啡饮料等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声明其名下商标为相互许可及联合使用关系,并授权可以自己名义对“QQ”等品牌的保护展开维权,包括并不限于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进行商标异议、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诉讼等。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由查明事实2、3可知,申请人系引证商标七、八利害关系人,故申请人具有依据引证商标七、八的在先商标权利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申请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符合《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混淆,故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四“QQ”以及引证商标五、六显著识别英文“QQ”,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糖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糖、巧克力、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淀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的主张。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规定所指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的主张。鉴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提出的评审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食用淀粉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UQQK 商标 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