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2764976号“好品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39: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803号
申请人:襄阳市好品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64976号“好品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商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36137857号“品好好”商标、第26828648号“好品 好品智能 SD HOPPI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四、已有多个类似商标成功并存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名下开设超市相关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使用在所报的“货物展出;样品散发;商业橱窗布置”等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质量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汉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空间出租;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两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商号权不同于商标权,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是否享有商号权不能成为判定两商标是否构成相同近似商标的因素,也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3月13日
信息标签:好品好 商标 襄阳市好品好商贸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