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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36477号“古楼兰秘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5:07: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134号
申请人:藜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36477号“古楼兰秘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383108号、第47674712号、第47675042号、第19914585号、第2497393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且有一定知名度无可能及事实上均未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足以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显著性。引证商标一至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实际使用照片等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五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古楼兰秘烤”与引证商标一“古楼兰秘烤”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古楼兰”与引证商标二、三“古娄兰”、“古楼㳕”文字构成及字形相近,呼叫相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餐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标识版权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专用权利及于全国范围,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住所地、经营范围为限,所有人行业、地域的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张萌
刘盈盈
2023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