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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88895号“酒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5:13: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079号
申请人:贺宗婷 委托代理人:泉州锐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88895号“酒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8705006号“酒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目前的状态为期满未续展,所以申请人请求贵委核准复审商标予以通过。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驳回。
针对我局的审查意见书,申请人未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