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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02756号“RED TIT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5:13: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861号
申请人:瑞慕卡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02756号“RED TIT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RED TITAN”为申请人独创的动画角色名称,中文翻译为“红泰坦”或“红色泰坦”,主要使用在玩具以及周边产品上,2021年梅西百货感恩节游行中,“RED TITAN”为热门的动漫人物之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于申请人之间形成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已在美国、加拿大获准注册。“RED TITAN”含义早已泛化,并无贬义色彩,申请商标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影响,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同时,“TITAN”已被广泛应用在游戏、漫画中,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TITAN”相关释义;媒体关于“RED TITAN”的报道、“RED TITAN”美国及加拿大商标注册证;百度百科关于“TITAN”的搜索结果等相关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RED TITAN”作为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其他含义经使用已可消减申请商标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另,商标评审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所述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在本国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