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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755971号“艾捷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5:16:0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540号
申请人:研究广场美国期刊专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通艾捷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对第38755971号“艾捷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科研人员及相关领域人员中享有较高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807691号“AJ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使用必然会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损。四、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及其在先商标的明显故意,并且在实际经营中攀附申请人良好商誉,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信息、申请人北京分公司博客发文;
2、知乎等论坛相关讨论;
3、申请人国外注册商标档案信息;
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商标真实权利人介绍;
5、证明被申请人在其官网上设置与申请人网站相挂钩超链接的操作流程;
6、被申请人公司官网截图、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企业信息;
7、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域名、官网查询截图时间戳认证、被申请人官网aaasinc截图时间戳认证;
8、被申请人关联公司ajesci.com与aje.cn.com关联截图时间戳认证;
9、申请人收到的诸多消费者混淆被申请人商标与申请人商标的投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2月7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及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41类“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我局认为,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系对未在中国注册的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的保护,本案申请人商标已获准注册,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不足以判定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AJE”商标的复制、摹仿,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宋甜
刘琳琳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艾捷译 商标 研究广场美国期刊专家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