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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83275号“四维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7:31: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231号
申请人:陕西天空之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83275号“四维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其母亲名字设计而来,具有独特含义。申请商标并非汉语中固有词汇,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25、28、35、41、42类商品及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第28类体育运动器械等商品、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第41类健身指导课程等服务、第42类软件设计和开发等服务上,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因此,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5、28、35、41、42类复审商品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倩
2023年03月22日
信息标签:四维圈 商标 陕西天空之尚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