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8993143号“书剑荒野白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02:3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555号
申请人:云南书剑茶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裘诺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省润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6日对第38993143号“书剑荒野白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876223号“书剑”商标、第28736185号“书剑古茶 KUNGFU PU’ER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加盟合同;
2、茶叶实际使用照片;
3、加盟店店面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或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二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书剑”,且整体无明显区别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0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