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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3383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29:54关于第6403383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175号
申请人:云南中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40338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202720号“徽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2523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图形识别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建筑施工服务、室内装潢修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室内装潢修理、建筑物防水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部分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建筑施工服务、室内装潢修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刘辰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徽艺及图 商标 云南中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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