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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351790号“LOOKIN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29:5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304号
申请人: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安捷易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4日对第41351790号“LOOKIN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3974595号“luckin coffee”商标、第26671025号“瑞幸咖啡 luckin coffee及图”商标、第25167094号“LUCKIN COFFEE及图”商标、第33054889号“luckin 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及他人知名商标的摹仿、复制,其行为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嫌疑。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官网介绍及所获荣誉;
2.著名演员品牌代言合同;
3.申请人开店明细;
4.实体店照片;
5.推广使用证据;
6.在先裁定;
7.百度百科对于MAXMARA品牌的介绍打印件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7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等服务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52期(2021年7月21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一至四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文字“LOOKINN”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陈辉
蔡婷
2023年01月13日
信息标签:LOOKINN 商标 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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