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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91167号“昼夜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29: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397号
申请人:深圳前海钛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91167号“昼夜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性词汇,含义为“一直保持干净”,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指定服务无实际关联,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申请商标通过使用亦获得显著性。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产品及说明书照片、经销合同、收款收据电子件。
经复审认为,如申请人所述,申请商标含义可理解为“一直保持干净”,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仅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2月13日
信息标签:昼夜净 商标 深圳前海钛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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