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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64428号“爱拉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0: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378号
申请人:甘肃未来已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紫竹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64428号“爱拉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对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第9023475号“拉屋爱 LA WU LOVE”商标、第10948374号“爱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的驳回理由不服,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1月13日,因期满未续展已过一年,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纸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淀粉制包装材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未产生明显区别,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厨房用纸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2月13日
信息标签:爱拉屋 商标 甘肃未来已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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