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2450028号“糕上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0: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876号
申请人:诸暨市锦马年糕厂 委托代理人:绍兴世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50028号“糕上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八宝饭;饺子;元宵;粽子;谷类制品;米;食用面粉;粉丝”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565435号“糕丄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外观等方面有较大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糕上糕”是由“糕上”和“糕”组合而成,其中第三个“糕”字应用于“年糕、糯米年糕”商品上,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糕上”为“年糕、糯米年糕”商品的通名名称。经申请人查询及搜索平台搜索,均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将其认定为通用名词,也没有成为约定俗成或已普度使用的通用词汇。申请商标仅注册经营所需的3007小类的“糯米年糕、年糕”商品,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出于善意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并非主观故意的对引证商标进行摹仿,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糯米年糕、年糕”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截图、荣誉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八宝饭;饺子;元宵;粽子;谷类制品;米;食用面粉;粉丝”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上已生效。申请商标“糕上糕”与引证商标“糕丄高”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糯米年糕;年糕”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尚无充分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糯米年糕;年糕”商品上属于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2月14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695036号“凯利斯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194366号“DRAGON RANG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5508442号“金立玥玛JINLIYUEM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58376176号“马丁博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7268433号“长顺稻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506504号“汇辰HUICH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53061号“中州郭氏正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696644号“天趣星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450028号“糕上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