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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95036号“凯利斯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0: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398号
申请人:四川凯利斯通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骏祥瑞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95036号“凯利斯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58792号商标、第52673935号商标、第604118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还在驳回复审中,其有效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凯利斯通 商标 四川凯利斯通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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