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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682886号“小绿洲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0: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318号
委托代理人:河北标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82886号“小绿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8681367号、第45968262号、第54466076号、第58745423号、第58947244号、第58947239号、第58019886号、第2244530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七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在“培训”等服务上经驳回复审被我局予以驳回并生效,现为“动物园服务;游戏器具出租;室内水族池出租” 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在“培训”等服务上经驳回复审被我局予以驳回并生效,现为“游戏器具出租;室内水族池出租” 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七在“培训”等服务上经驳回复审被我局予以驳回并生效,现为“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无线电文娱节目” 服务上的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2.引证商标四、五、六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尚未生效。
3.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七分别核(指)定使用服务均不类似,故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指)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引证商标四、五、六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评审结论。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小绿洲及图 商标 小绿象(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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