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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92881号“微益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1: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337号
申请人:广州奥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众心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3092881号“微益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殊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380311号“微卓益康 MicroBrilliant Heal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微益康”与引证商标主要认读文字“微卓益康”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微益康 商标 广州奥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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