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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813338号“電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3:0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30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电巢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明日今典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康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813338号“電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8074号决定,于2022年01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2018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据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请对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怀疑被申请人具有傍名牌、打申请人商标便车的恶意。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一套有效的证据链。申请人多次恶意针对被申请人商标提出撤销行为已给被申请人企业造成多次损失。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授权书;
2.采购合同;
3.发票;
4.使用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复印件):
5.原注册人授权注册人开设旗舰店的授权书、审核通过页面、商标转让证明;
6.拼多多消费者评价截图;
7.产品、包装照片。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疑点重重,未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无法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黄非于2010年11月5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周边设备、手提电话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深圳市电巢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复审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6月28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9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认定深圳市高尔夫飞煌科技有限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但不能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证据2、3仅能证明其采购礼品盒,不能证明其商品已进入市场流通;证据4、7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明力较弱;证据5不能证明其已对商品进行销售,证据6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且均为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证明力较弱。综上,被申请人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9类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陈辉
蔡婷
2023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