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0370198号“快印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2: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066号
申请人:深圳市快印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370198号“快印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43375732号“快印客”商标、第37178826号“快印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提出异议申请,引证商标均处于权利未定状态。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辅导(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服务上已被我局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现为“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体育野营服务;导游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动物园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票务代理服务(娱乐)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属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票务代理服务(娱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李颖
郭攀
2023年02月07日
信息标签:快印客 商标 深圳市快印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24980120号“微保保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2014036号“OKK”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14529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1270752号“CHAPA YA MA MBA CHILLINGTO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669799号“薛汀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04660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438281号“蜜雷冰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1785143号“ASPE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0370198号“快印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