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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69799号“薛汀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2: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246号
申请人:北京东方星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69799号“薛汀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古典钢琴家薛啸秋的艺名,薛啸秋为申请人的股东,且申请人已取得其授权,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薛汀哲”,为我国钢琴家、作曲家,未经本人授权,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2月09日
信息标签:薛汀哲 商标 北京东方星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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