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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16545号“GO!NOW OUTDOOR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3:04关于第63316545号“GO!NOW OUTDOOR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797号
申请人:纳野文化(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16545号“GO!NOW OUTDOO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明显的显著性,用于指定服务上具备商标识别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19005号“滑遍天下 GO SN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字母“GO NOW”,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GO!NOW OUTDOORS”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其作为商标使用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朱红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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