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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59834号“HEP OWER FOR LIGH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3:08关于第61259834号“HEP OWER FOR LIGH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539号
申请人:三一东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59834号“HEP OWER FOR L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534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推广,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展览协议及照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整体外观、设计元素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灯具;照明器具;弧光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煤气灯”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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