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0737014号“奉献 关爱 互助 进步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4:53关于第40737014号“奉献 关爱 互助 进步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884号
申请人:徐杰 委托代理人:滕州市优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国居保卡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金版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2月28日对第40737014号“奉献 关爱 互助 进步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私营企业,争议商标属于医药领域,与多地志愿者协会、公益组织标识近似,具有一定的欺骗性,易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争议商标图形及文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被申请人打公益事业擦边球,大量囤积国家公益服务商标,其大量抢注和囤积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行为。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作为被申请人的文化核心,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具有一定影响力,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荣誉、宣传图片、民事判决书等。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30日申请注册,2020年5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葡萄糖膳食补充剂;膳食纤维”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指该商标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功能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奉献 关爱 互助 进步及图”使用在“葡萄糖膳食补充剂;膳食纤维”等商品上,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奉献 关爱 互助 进步及图”是“葡萄糖膳食补充剂;膳食纤维”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或型号,同时,争议商标整体使用在“葡萄糖膳食补充剂;膳食纤维”等商品上具有显著性,未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缺乏具体事实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本案尚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等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上述情形。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王志焕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奉献 关爱 互助 进步及图 商标 徐杰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993770号“优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2181720号“潘六粮”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102038号“火山通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5042150号“滴滴拼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09427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7663217号“毕加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4543709号“TIC TO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6102323号“MAXOWA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0737014号“奉献 关爱 互助 进步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