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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474731号“达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5: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074号
申请人:浙江达达防爆风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74731号“达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85382号“达达”商标、第6411216号“达XU FEI DA及图”商标、第6841604号“SHENDA JIXIE达及图”商标、第24287862号“达 SHENDA JIXIE及图”商标、第37539658号“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评审之时,引证商标四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在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等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清洁用除尘装置等商品上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电控拉窗帘装置、离心鼓风机、轴流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电控拉窗帘装置、气体压缩、排放、输送用鼓风机、泵(机器)、液压泵等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峰
孙萍
康陆军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达达 商标 浙江达达防爆风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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