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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21958号“荣君颐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7: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782号
申请人:团风县荣君颐养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21958号“荣君颐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35641号“荣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现处于审理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在养老院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文字,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养老院外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剩余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任航
李颖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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