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3003347号“360企业安全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7:41关于第63003347号“360企业安全云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972号
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03347号“360企业安全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701043号“360BUY.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74247号“京东商城360BUY.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862886号“360BUY.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710888号“京东商城360BUY.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196244号“360BUY.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3416144号“京东商城360BUY.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注册有类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含有显著识别部分“360”。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远程检索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内容用计算机程序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另,商标授权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刘辰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360企业安全云及图 商标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150747号“ADM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841646号“尤妮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316095号“中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725914号“喵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96526号“傻小胖 SHAXIAOP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17770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974733号“盒马X盲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987844号“仙景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03347号“360企业安全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