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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27470号“古藏饮酒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8: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460号
申请人:利辛县展沟镇辣旋风小吃店 委托代理人:上海贝囤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27470号“古藏饮酒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63323A号“古藏饮山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302057号“古藏酒堡GCJ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494082号“古藏酒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1436344号“古藏宫酱 封藏年份 GONGJ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9984921号“藏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并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三申请,引证商标三、四、五已经被驳回,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三、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已在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指定使用的白酒、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古藏饮酒庄”与引证商标二、五的“古藏酒堡”“藏古”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2月03日
信息标签:古藏饮酒庄 商标 利辛县展沟镇辣旋风小吃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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