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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466117号“摩尔量化”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8:1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26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正隆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466117号“摩尔量化”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6442号决定,于2022年04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及授权费发票、软件使用许可与服务合同及发票、采购协议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2018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14日期间内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信号转发器、芯片(集成电路)、教学仪器、电子防盗装置、5.太阳能电池”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调查所得信息,被申请人未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等搜索网站搜索结果。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6月20日通过第179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复印后一并邮寄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摩尔量化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服务合同、发票;
2、摩尔量化计算机软件采购协议、发票;
3、品牌商标授权使用协议、发票;
4、官方网站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效力均不予认可。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提供证据原件。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存在众多疑点。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1、被申请人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查询结果;
2、北京讯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3、第13061010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4、杭州象上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公司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8年9月6日。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中合同、协议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被申请人开具给北京讯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两张发票含有复审商标,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北京小蜻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讯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经查询,我局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具有关联关系企业主体之间的内部交易行为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市场上进行公开的商业使用,其余发票、收款回单等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3并非本案复审商标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据4或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或为资质资料,并非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综合被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14日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胡笳琳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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