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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181675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9:02关于第23181675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69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世海 委托代理人:东莞莞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81675号图形商标(第35类)(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1569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1569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8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运营“美之都”美容美发店,并以“美之都MEIZHIDU及图”形式对店面进行宣传与推广。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以及本案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
1、“美之都”开业及宣传片、会议、发型趋势发布会花絮视频;
2、门店照片;
3、商户入驻服务合同订单确认函;
4、美团平台上的用户评价截图;
5、合作协议、银行电子回单、销售清单、送货单;
6、《东莞时报》对美容美发品牌美之都的报道。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6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其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6月6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12月16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7月16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35类复审服务是指复审商标所有人在收取一定对价的前提下为他人提供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即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不能是同一主体。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并非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为他人提供“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的商业使用行为,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申请人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徐杭
2023年01月09日
信息标签:果佳仙GUO JIA XIAN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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