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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537531号“巨量引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8: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553号
申请人:北京巨量引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魔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37531号“巨量引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678274号“巨量引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起商标异议申请,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679098号“CRCI 巨量”商标、第48206183号“炬量”(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文字均为“巨量引擎”,申请商标的文字“巨量引擎”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巨量”、引证商标三的文字“炬量”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粉末状金属;金属管;可移动金属建筑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金属大门;小五金器具;供暖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巨量引擎 商标 北京巨量引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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