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1382478号“望酱台”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8:5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26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方圆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先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匠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382478号“望酱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9355号决定,于2022年05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8年09月15日至2021年09月14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实景照片材料;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材料;
3、产品图片材料;
4、产品包装购销协议书、送货单、收款收据及发票材料;
5、产品销售协议书、出货单、收款收据、银行卡流水明细清单、银行电子转账凭证材料;
6、申请人获得的荣誉材料;
7、“贵州方圆酒业”公众号发布的信息材料。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寄送被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评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包含其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中相关合同书无对应的发票予以佐证合同已经得到实际履行;部分证据为企业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定。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贵州省仁怀市方园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等商品上。2018年3月1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贵州省仁怀市方圆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即申请人)。至本案审理之时,复审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2021年8月26日,申请人与贵州远拓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显示:交易对象为望酱台箱式盒。2021年8月26日,贵州远拓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出具的《收据》金额与《销售合同》货款金额一致。2022年5月6日,贵州远拓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出具的《发票》显示:应税货物名称为望酱台箱式盒包材,金额与《销售合同》货款金额一致。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在案佐证。
3、2021年8月20日,申请人与广州市玖诚酒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订购合同》、《发货单》显示:交易对象为望酱台白酒。2021年8月20日,《贵州银行电子转账凭证》显示:转账人为广州市玖诚酒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申请人,转账金额与《产品订购合同》、《发货单》一致。望酱台白酒产品包装上显示“望酱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在案佐证。
4、2021年5月,申请人的“望酱台”品牌获得《中国品牌“放心酒”》荣誉。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8年09月15日至2021年09月14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至事实4可知,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委托案外人制作了望酱台箱式盒,并向案外人销售了望酱台白酒。望酱台白酒产品包装上显示“望酱臺”。申请人的“望酱台”品牌于复审期间还获得《中国品牌“放心酒”》荣誉。虽然申请人实际使用的“望酱臺”标识与复审商标存在一定差别,但商标的显著特征并未改变,应当视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内在白酒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酒精商品与其实际使用的白酒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食用酒精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食用酒精以及与之类似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1月13日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