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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882460号“MOMENTIV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8:45关于第51882460号“MOMENTIV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55455号重审第0000000306号
申请人:迈图高新材料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55455号《关于第51882460号“MOMENTIV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276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第7166720号“MO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用仍由原告承担。
根据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797期《商标公告》)。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旭
谢乐军
黄许丽
2023年01月12日
信息标签:MOMENTIVE及图 商标 迈图高新材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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