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7711274号“晶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8: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560号
申请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11274号“晶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784224号“中电晶弘”商标、第33666653号“中电晶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已注册的第6287201号“晶弘”商标、第8639207号“晶弘”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引证商标一正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格力公司部分审计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灯”商品外其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灯”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灯”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再者,我局认为,延伸注册获得认可和保护的前提在于,在先的注册商标已经经过使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使其商誉足以延续到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并不致与其他注册商标产生混淆误认,而申请人的证据尚不足以支持其有关延伸注册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灯”商品外的其他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1月12日
信息标签:晶弘 商标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965110号“齐业成 Qiyecen.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324900号“ARTISAN LOBB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295565号“点点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81928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990949号“老杜家 LAODUJ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13461号“益雅口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797189号“北斗七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507114号“负熵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7711274号“晶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