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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95565号“点点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8: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603号
申请人:深圳爱布丁梦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95565号“点点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194092号“点点租”商标、第17518569号“E点租”商标、第62157298号“租点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故申请人请求我局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人已有在先商标获准注册。四、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站及企业介绍、计算机版权登记证书、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鉴于引证商标二已经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点点租”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点点租”、引证商标三文字“租点点”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估价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指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王志焕
2023年02月13日
信息标签:点点租 商标 深圳爱布丁梦想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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