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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1928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8:31关于第6281928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563号
申请人:山东大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192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61502号“飞珀 FEI PO及图”商标、第12779117号图形商标、第9422774号“川粤 GUANYUE及图”商标、第13099018号“雅昂 YAEO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各引证商标系类似情形的商标,并获准并存。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案件决定书、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图形在构图、整体外观、设计元素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蒸汽发生设备;烟草冷却装置;液体冷却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冰箱;气体净化装置;气体净化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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