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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24900号“ARTISAN LOBB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8:28关于第62324900号“ARTISAN LOBB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109号
申请人:新世界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24900号“ARTISAN LOBB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度,其中“ARTISAN LOBBY”文字并非英语中的固定表达和搭配,为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对申请人介绍;申请人官网;申请人获奖记录;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档案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RTISAN LOBBY”可译读为“工匠大厅”,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王凡
张学军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ARTISAN LOBBY及图 商标 新世界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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