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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52183号“锦帘美居 JINLIANMEIJ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8:21关于第63952183号“锦帘美居 JINLIANMEIJ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699号
申请人:包诗稳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52183号“锦帘美居 JINLIANMEIJ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49110A号“锦帘居”商标、第13829557号“锦帘坊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外观、文字内容、显著识别内容和整体设计含义及呼叫内容上存在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独立认读中文“锦帘美居”与引证商标一、二独立认读汉字“锦帘居”、“锦帘坊”仅个别汉字不同,呼叫读音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庭日用纺织品;帷幔;浴帘”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庭日用纺织品;门帘”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锦帘美居 JINLIANMEIJU及图 商标 包诗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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