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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997663号“RAFFI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8: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017号
申请人:沈阳雨洋科技开发中心(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97663号“RAFF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主动放弃在“香精油,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项上的复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30453号“RAFF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054629号“瑞芙妮RAFFI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164302号“乐菲娜RAFFIN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164300号“乐菲娜RAFFIN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阻碍。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27075号“RAFF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123005号“RAFF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三、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四、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简介、注册证、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维持,故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在“香精油,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复审请求,仅就除上述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申请复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本案复审商品为“ 洁肤乳液;洗发液;护发素;清洁制剂;牙膏;化妆品”。
鉴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分别核定使用 的“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化妆品”商品外其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皮肤绘画用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皮肤绘画用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表现形式略有不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洁肤乳液;洗发液;护发素;清洁制剂;牙膏”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RAFFINE 商标 沈阳雨洋科技开发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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