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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47910号“华发HUAF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8: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907号
申请人: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47910号“华发HUAF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12104号“华发商都”商标、第14412127号“华发商都MALL及图”商标、第14412213号“华发商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互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将出具共存同意书。引证商标一至三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关联关系证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声明书》;相关决定书;引证商标一至三流程信息;申请人相关商标信息;申请人企业简介、相关报道、所获荣誉;“华发”百度检索结果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文字“华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咨询服务;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咨询;人事管理咨询;表演艺术家经纪;人员招收;职业介绍”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不动产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声明书》,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除了保护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避免商标权利冲突外,还应保护消费者利益,即防止相同或近似商标出现在市场上,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近似,共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声明书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咨询服务;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咨询;人事管理咨询;表演艺术家经纪;人员招收;职业介绍”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1月12日
信息标签:华发HUAFA 商标 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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